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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和《认证认可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贯彻落实国家认证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新意见、新建议;
  (二)党中央、国务院、质检总局领导同志对认证认可重要工作的重要指示,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同志对认证认可工作的指示;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新成绩;
  (四)在认证认可执法监督管理过程中查处重大案件的问题和情况;
  (五)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结果。
  第十一条 认证认可政务信息的主要载体是:简报、动态、专报等各类政务信息刊物和政府网站等。
  第十二条 简报、动态、专报等政务信息刊物由各单位办公室领导签发,视其内容确定发送范围。
  第十三条 认监委机关各部门对某项重要活动需另行编发临时性简报、动态的,须由承办部门与办公室协商后方可编印。
  第十四条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下属单位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政务信息,并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认监委办公室根据需要,可向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或下属单位征集信息专报素材,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送;
  凡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送,一事一报,必要时可连续报送;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下属单位编发的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刊物,应报认监委办公室。
  第十五条 认监委机关各部门、下属单位向委办公室报送信息,须经本单位或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发。
  认监委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信息,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须经主管委领导审核、签发。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向上级部门和同级政府报送政务信息,须经政务信息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凡印发、报送的认证认可政务信息,要连同领导签发的原稿一起按有关规定存档,定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信息工作人员在政务信息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政府机关内部事务,正在讨论、研究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务信息,政府机关对外业务办理的中间过程数据,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等,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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