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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开户资料联网核查异常的投资者身份信息复查工作的通知

  2、对于身份信息核查异常中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开户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复查投资者身份证是否已按196号文规定经第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校验无误,核实银行端是否已确认投资者办理了三方存管签约手续,并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开户资料中的姓名、身份证号是否一致。
  3、经复查确认属于证券公司开户资料录入错误导致身份信息核查异常的,证券公司应及时在登记结算系统办理账户资料修改更正手续;对于因投资者户籍资料姓名已更改但仍以曾用名开立证券账户导致身份信息核查异常的,证券公司应督促投资者及时通过登记结算系统办理账户资料修改更正手续。
  4、经复查确认属于使用虚假身份证开户导致身份信息核查异常的,证券公司应在登记结算系统中注销相关证券账户;对于投资者因移居境外等原因不再符合开户条件的,证券公司应督促投资者在登记结算系统中注销相关证券账户。因投资者已买入证券不能及时注销相关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应对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买入措施,督促投资者清空证券后在登记结算系统中注销证券账户。
  5、证券公司应将投资者身份证类型(第一代身份证或第二代身份证)、银行端是否已确认投资者办理了三方存管签约手续、投资者是否已提供除身份证外的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身份信息核查异常的原因、采取的处理措施等身份信息复查处理结果,按照本通知附件所列《传输表结构及其含义》中的“投资者身份信息复查处理结果表”(表2)规定的数据格式,于T日后的第五个交易日(T+5日)通过PROP或者D-COM系统报送本公司。
  对于截止T+5日仍未能核实投资者身份信息真伪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仍应按前款规定在T+5日填报表2数据,同时还应对相关账户在办理新业务、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并继续做好投资者身份信息复查工作,直至确认投资者身份信息真实后方可解除限制措施。
  6、对于已按规定向本公司报送身份信息复查处理结果的证券账户,其中因日后已确认投资者身份信息真实解除了限制措施、已清空证券并注销了证券账户等原因需对原已报送的复查处理结果进行更新补充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表2规定的数据格式,将复查处理结果的更新补充情况与新的一批身份信息核查异常的投资者身份信息复查处理结果合并报送本公司;期间如无新的一批身份信息核查异常明细数据需要复查填报的,证券公司应在办理了证券账户解除限制措施、清空证券并销户等手续后的下周第一个交易日将复查处理结果的更新补充情况单独报送本公司。
  三、对于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报送的投资者身份信息复查处理结果,本公司将长期留存备查。对于身份信息核查异常但证券公司复查确认属于合格证券账户的,本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再次通过身份查询系统核查开户投资者身份信息,并将相关证券账户列为现场检查的重点账户。
  四、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投资者身份信息复查工作,坚决杜绝新开不合格账户。对于证券公司在账户管理工作中不严格核查投资者身份信息、未留存投资者身份复查工作底稿、复查处理结果报送不及时,甚至存在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情形的,本公司将按照规定采取处分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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