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开户资料联网核查异常的投资者身份信息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巩固账户规范工作成果,完善账户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参与交易的证券账户为合格账户,根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196号,以下简称196号文),本公司于近期通过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身份查询系统)对每日新开证券账户的个人投资者身份信息开展联网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个人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本公司通过身份查询系统核查账户开户资料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自2009年11月30日起,于每周第一个交易日(T日)将上周身份信息核查异常的新开户投资者姓名、身份证号、相关证券账户号等信息,按照本通知附件所列《传输表结构及其含义》中的“投资者身份信息核查异常明细表”(表1)规定的数据格式,通过PROP或者D-COM系统发送给相关证券公司。
本公司发送给证券公司的身份信息核查异常类型包括三种:一是投资者身份证号在身份查询系统中存在,投资者姓名与该身份证号在身份查询系统中对应的姓名比对不一致,但该身份证号在身份查询系统有对应的曾用名与投资者姓名比对一致;二是投资者身份证号在身份查询系统中存在,投资者姓名与该身份证号在身份查询系统中对应的姓名比对不一致,且该身份证号在身份查询系统中没有对应的曾用名与投资者姓名比对一致;三是投资者身份证号在身份查询系统中不存在。
二、证券公司收到表1数据后,应逐一严格复查投资者身份信息,根据复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将复查结果、采取的具体处理措施等情况按要求认真填写数据报表并及时报送本公司。复查工作应留存工作底稿,工作底稿需包括投资者联系方式、联系时间、复查经过、复查结果(包括开户工作是否存在疏漏、证券账户是否属于合格账户等)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复查经办人签字等必备内容。
1、对于身份信息核查异常中使用第一代身份证开户的投资者,除因证券公司开户资料录入错误的情形外,证券公司应要求投资者提供居民户口簿、或护照、或机动车驾驶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也可以通过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等身份信息核查系统复查投资者身份信息。此外,证券公司还应进一步核实银行端是否已确认投资者办理了三方存管签约手续,投资者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开户资料中的姓名、身份证号是否比对一致。
对于投资者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证券公司应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对于证券公司通过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系统等身份信息核查系统核查投资者身份信息无异常的,证券公司应打印相关的查询页面,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业务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字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后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