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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NO: 烟 花 爆 竹 药 物 安 全 检 验 报 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说 明 一、《检验报告》无检验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无效。 二、《检验报告》复印件未重新加盖检验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无效。 三、《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四、《检验报告》无检验、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 五、如对《检验报告》持有异议,应于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传 真: 检 验 报 告 编号: 共 页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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