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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74-1995)

  4.5 先天梅毒(胎传梅毒)
  4.5.1 生母为梅毒患者。
  4.5.2 临床表现:
  a. 早期先天梅毒(2岁以内):相似获得性二期梅毒,但皮损常有红斑、丘疹、糜烂、水疱、大疱、皲裂和骨软骨炎、骨炎及骨膜炎等,可有梅毒性鼻炎及喉炎、淋巴结肿大、肝脾肿大、贫血等。
  b. 晚期先天梅毒(2岁以上):相似获得性三期梅毒,但以间质性角膜炎、赫秦生齿、马鞍鼻、神经性耳聋等为较常见的特征,还可出现皮肤、粘膜树胶肿及骨膜炎等。
  c. 先天潜伏梅毒:除感染源于母体外,余同获得性潜伏梅毒。
  4.5.3 实验室检查:
  a. 早期先天梅毒皮肤及粘膜损害中可查到梅毒螺旋体。
  b. 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
  4.6 妊娠梅毒
  孕期发生或发现的活动性梅毒或潜伏梅毒称为妊娠梅毒。

5 治疗原则


  梅毒诊断必须明确,治疗越早效果越好,剂量必须足够,疗程必须规则,治疗后要追踪观察,对传染源及性接触者应同时进行检查和治疗。
  治疗药物主要为青霉素,其用法及用量见附录D(梅毒治疗方案)。

6 疗后观察


  梅毒患者经足量规则治疗后还应定期观察,包括全身体检及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VDRL、RPR或USR试验等),以了解是否治愈或复发。
  6.1 早期梅毒疗后第一年每3个月复查一次,以后每半年复查一次,连续2~3年。如血清反应由阴性转为阳性或滴定度升高四倍(如由1∶2升为1∶8)属于血清复发,或有症状复发,均应加倍量复治。超过2年血清不阴转者属于血清固定,如无临床症状复发,是否再治疗,根据具体病情而定;无论再治疗与否,应作神经系统检查及脑脊液检查,以便早期发现无症状神经梅毒。
  6.2 晚期梅毒疗后复查同早期梅毒,但应连续观察3年,血清反应固定阳性者,应作神经系统检查及脑脊液检查。
  6.3 妊娠梅毒治疗后,分娩前每月复查梅毒血清反应,分娩后观察同其他梅毒,但所生婴儿要观察到血清阴性为止,如发现滴度升高或有症状发生,应立即进行治疗。

7 梅毒治愈标准判断

  梅毒是否治愈,其标准有二:临床治愈及血清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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