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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74-1995)

梅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卫生部 GB 15974-19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梅毒的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卫生防疫、医疗保健机构对梅毒的诊断、报告和处理。

2 术语


  感染史:本人有过婚外(婚前)性接触、嫖娼、卖淫或同性恋性接触,以及输血等途径引起的感染。

3 诊断原则


  梅毒诊断必须根据病史、临床症状、体检及实验室检查等进行综合分析,慎重作出诊断。
  3.1 病史:应注意感染史,婚姻史,妊娠史,生育史等。对胎传梅毒应了解生母梅毒病史。
  3.2 体检:应作全面体格检查,注意全身皮肤、粘膜、骨骼、口腔、外阴、肛门及表浅淋巴结等部位,必要时进行心脏血管系统、神经系统及其他系统检查和妇科检查等。
  3.3 实验室检查:
  3.3.1 暗视野显微镜检查梅毒螺旋体。
  3.3.2 梅毒血清学试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如VDRL、RPR、USR试验等,为筛查试验。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如TPHA、FTA-ABS试验等,为证实试验。
  3.3.3组织病理检查。

4 梅毒分期诊断标准

  4.1 一期梅毒
  4.1.1 病史:有感染史,潜伏期一般为2~3周。
  4.1.2 临床表现:
  a. 典型硬下疳:一般单发,1~2cm大小,圆形或椭圆形,稍高出皮面,呈肉红色的糜烂面或浅在性溃疡。疮面清洁,分泌物量少,周边及基底浸润明显具软骨样硬度,无痛。多发于外生殖器,也可见于肛门、宫颈、口唇、乳房等部位。
  b. 腹股沟或患部近卫淋巴结可肿大,常为数个,大小不等,质硬,不粘连,不破溃,无痛。
  4.1.3 实验室检查:
  a. 暗视野显微镜检查:皮肤粘膜损害或淋巴结穿刺液可查见梅毒螺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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