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产经营业绩突出。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严格进行岗位培训,积极开展技术练兵、劳动竞赛、优质服务等活动,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安全生产无重大责任事故,交通、因工、火灾等死亡事故不超过控制指标。
(四)企业管理秩序良好。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企业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企业文化建设成效显著。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宣传[2005]62号),确立企业使命、愿景、企业精神和核心价值观并认真宣传贯彻。建立完善的企业形象识别体系,企业标识统一并规范使用。制定员工手册并认真贯彻执行,员工形成良好行为习惯。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六)环境面貌整洁优美。坚持文明生产,内部管理规范有序,搞好绿化、美化,工作生活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认真做好卫生防疫、医疗保健工作。有自管职工宿舍区的单位,积极参与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宿舍区达到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生活方便、风气文明的标准。
四、推荐程序
推荐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提前公示、择优推荐的程序进行。
(一)符合申报资格的在京中央企业提出申请,填写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推荐表(见附件1)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汇总表(见附件2)。
(二)国资委党委宣传部根据评选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复查考核单位初步名单,对拟推荐单位牵头进行复查考核。原则上集团公司推荐的二、三级企业由本集团公司负责复查考核,国资委党委宣传部对申报的集团公司(本部)负责复查考核,并对部分二、三级企业进行抽查。
(三)国资委党委宣传部协调有关厅局就领导班子建设、经营业绩、纪检监察和党建工作对复查考核后的拟推荐单位进行审查。
(四)将通过审查的拟推荐单位在国资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如公示期间发现社会反映和群众意见,对有社会反映和群众意见的企业进行再复查,对确有重大问题的企业取消推荐资格。
(六)将公示的结果报国资委党委审批后,向首都文明办正式推荐。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