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 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7 多层建筑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8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10.3.10 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确定。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0.4.1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10.4.2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4.4 建议修改为:
10.4.4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1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A.0.2 建议修改为:
A.0.2 标准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应大于150 mm(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除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在梁或其它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
2 当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B.0.1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
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B.0.1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
3 密肋梁板下方的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
4 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9.5.1的规定。
C.0.1 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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