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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江苏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备案的函


  6.1.1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 m。
  6.1.2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7.1.4 建议修改为:
  7.1.4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2.2 建议修改为:
  7.2.2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
  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

  7.3.1 建议修改为:
  7.3.1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7.5.2 建议修改为:
  7.5.2消火拴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水力计算确定,层数超过6层的公共建筑和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体积大于25000m3的商店、体育馆、影剧院、会堂、展览建筑,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等,不应小于13.0m;其它建筑不应小于7.0m。

  8.1.1 建议修改为:
  8.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或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方便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
  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
  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自动扶梯底部、可燃物品的库房。
  4 高层建筑中的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
  5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超市、旅馆、疗养院,医院中的病房楼、门诊楼、医技楼及手术部:
  1) 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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