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江苏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09]144号)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报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499-2009。其中,同意将第3.0.1、4.0.1.1、4.0.2.1、4.0.2.2、4.0.2.3、4.0.2.4、4.0.2.5、5.0.1、5.0.4.1、6.1.1、6.1.2、8.2.1、9.2.1、9.5.1、9.5.2、10.2.1.1、10.2.1.2、10.2.2.1、10.2.2.2、10.2.2.3、10.2.2.4、10.2.2.5、10.2.2.7、10.2.2.8、10.3.10、10.4.1、10.4.2、C.0.1、C.0.2.1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7.1.4、7.2.2.1、7.2.2.2、7.3.1、7.5.2、8.1.1.1、8.1.1.2、8.1.1.3、8.1.1.4、8.1.1.5.1、8.1.1.5.2、8.1.1.6、8.1.1.7、8.1.1.9、8.1.1.10、8.1.1.11、8.1.1.12、8.1.1.15、8.1.1.18、8.1.1.20、9.1.7.2、10.4.4、A.0.2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将第3.0.6、6.2.2.6、7.3.2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
附件:江苏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江苏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
强制性条文
3.0.1在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开发区和民用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进行水消防设计;并应按建筑物类别和使用功能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
4.0.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域和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1 居住人数大于500人或建筑物超过两层的居住区;
4.0.2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2 体积超过5000m
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旅馆建筑、商店、营业性餐饮场所、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科研楼、试验楼、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用房、居住小区的会所;
3 超过五层或体积大于10000m
3的办公楼、商住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体育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