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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严格进口售付汇及核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严格进口售付汇及核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5]汇国函字第195号 1995年11月2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对广东省内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检查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伪造假报关单套购巨额外汇资金,在违法活动被查出以后,又出现了向内地转移和异地套购外汇的新动向。目前,已在四川查实广东企业以假报关单及其它单据,委托四川企业套购外汇2905万美元;在河南发现所谓深圳富迎股份有限公司假借他公司名义,委托河南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购汇2.3亿美元,抽验13份进口报关单,全系伪造。

  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异地购汇、售付汇及核销手续不够规范,通过伪造报关单等单证套购外汇,为便于银行、海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发现问题,强化监管,经与海关总署商妥,并征求部分外汇指定银行和外贸公司的意见,我们制定了《关于严格进口售付汇及核销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将规定发给你们,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请你们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
  关于严格进口售付汇及核销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完善贸易项下的结售汇管理规定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规定,统一规范外汇指定银行在售付汇和进口付汇时的手续,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进口贸易项下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外汇指定银行在售付汇时必须严格按合同的规定和信用证、托收的要求执行,从严审核有关单据,不得提前售付汇,单据不全不得售付汇。核销时仍按同步核销规定办理。

  第二条 进口贸易项下除信用证和跟单托收外以其它方式(如T/T等)结算货款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售付汇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售付汇申请人有正本合同、提单、报关单及其它有效付款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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