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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公正性原则,即保持中立地位,公平对待所有评价对象,不得歪曲、诋毁评价对象,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三)全面性原则,即全面综合评价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不得将单一指标做为基金评级的唯一标准;

  (四)客观性原则,即基金评价过程和结果客观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信息作为基金评价的依据,不得发布虚假的基金评价结果;

  (五)一致性原则,即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保持一致,不得使用未经公开披露的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

  (六)公开性原则,即使用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使用公开披露信息以外的数据。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评价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基金评价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

  第六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严格的基金评价机构自律规则、执业规范、入会标准和入会程序。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或开始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协会公示的要求向协会提请办理入会手续。

  第七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在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材料进行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基金评价机构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从事基金评价业务人员和业务主要负责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件及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完整的基金评价理论基础、标准、方法的说明;

  (五)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

  (六)诚信承诺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足够熟悉基金及其评价业务的专业人员;有完善、系统的评价标准、方法以及严谨的业务规范。

  第九条 基金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应当促进基金评价业务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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