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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检验结论。发证检验的结论性意见,遗留问题和整改要求,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作业者编制的试生产期间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查处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生产设施安全机构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人员培训和获取各类资质证书的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类安全作业程序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生产设施试运行情况;

  (五)试运行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六)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试生产期间的变更情况,包括: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变化,主要设备操作程序/参数的重大变化,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八)生产设施主要危险源清单和对应的控制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设计审查和安全竣工验收的文件及资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作业者、发证检验机构负责保存全部提交资料的副本,并负责保存补充或更新的内容;

  (二)发证检验机构负责保存设计审查、发证检验过程文件;

  (三)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负责保存相关申请、验收过程文件、备案证明文件、通过安全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

  (四)由相关分部出具的文件应同时抄报海油安办。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新建项目,是指按照已批准的油气田整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建造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

  扩建项目,是指依照油气田整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正式投入生产的油气田,需新增平台、油气处理设施、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管线、海上输油码头、滩海陆岸、人工岛和陆岸终端等生产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是指已经投产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进行重大改造的建设项目,包括平台主要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平台工艺流程改造引起载荷的重大变化,生产设施的安全系统、应急系统、救生及逃生、消防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等。

  发证检验报告,是指由发证检验机构出具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建设阶段发证检验情况报告。报告应对发证检验机构在图纸审查、建造、连接、单机调试、系统调试等各阶段中所进行的检验工作进行描述;给出生产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结论性意见;提出生产设施建设阶段仍然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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