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作业者编制的试生产期间安全生产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六)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清单、出海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证书清单。
第九条 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受理安全竣工验收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并填写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安全竣工验收资料审查表(格式见附件4)。
第十条 安全竣工验收资料审核合格后,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安全竣工现场验收工作。现场验收应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验收专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并指定一名专家担任组长。其中:海油安办组织的验收组成员不少于7人,相关分部组织的验收组成员不少于5人。聘请的专家应具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熟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标准,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海上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验收组按以下步骤开展工作:
(一)召开会议,听取汇报。会议由验收组全体成员、作业者代表、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单位的代表、发证检验机构代表、安全验收评价机构代表和设计、施工单位代表及相关人员参加。听取作业者有关生产设施基本情况、试生产前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试生产期间的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听取发证检验机构发证检验情况的汇报;
(二)验收评价报告形式审查。核验验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验收评价报告不符合《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将中止验收;
(三)现场检查和试验。验收评价报告经形式审查通过后,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和试验;
(四)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组组长通报验收情况,宣布验收意见,并填写现场验收意见表(格式见附件5)。
第十二条 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根据验收组验收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现场验收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竣工验收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