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海油安办负责海洋石油新建油气田一期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与安全竣工验收。除海油安办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由相关分部根据管辖范围,负责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与安全竣工验收。
第二章 设计审查的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发证检验机构向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报送设计审查结果的备案文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发证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总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四)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及结论。审查意见及结论中,应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采纳情况和安全专篇的合规性进行描述和分析。
第六条 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设计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和审查结论的确定性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并出具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备案意见表(格式见附件2)。
第三章 安全竣工验收程序
第七条 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试生产前已经相关分部备案、投入试生产且达到正常状态后,作业者和承包者(以下统称作业者)应在投入试生产后6个月内(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向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申请安全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试生产超过12个月又不提出安全竣工验收申请的,必须立即停止试生产,并向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未按规定申请安全竣工验收的原因。
第八条 申请安全竣工验收时,作业者应向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一)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安全竣工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
(二)发证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设施发证检验证书;
(三)发证检验机构编制的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四)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生产设施验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及格式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验收评价的规定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