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监总海油[2009]213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
根据《
安全生产法》及《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工作,根据《
安全生产法》及《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洋石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
第三条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其生产设施设计必须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证检验机构应将审查结果书面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或海油安办海油分部、中油分部、石化分部(以下统称相关分部)备案;正式投入生产前,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必须经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安全竣工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