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本台本年度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总量,乘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计算支付报酬的数额。
第五条 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
(一)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本台或者本频道(频率)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以下称播放时间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1%;
(二)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2%;
(三)播放时间比例为3%以上不足6%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09%到0.15%,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3%;
(四)播放时间比例为6%以上10%以下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24%到0.4%,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4%;
(五)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的,付酬标准为0.5%;
(六)播放时间比例为30%以上不足50%的,付酬标准为0.6%;
(七)播放时间比例为50%以上不足80%的,付酬标准为0.7%;
(八)播放时间比例为80%以上的,付酬标准为0.8%。
第六条 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
(一)播放时间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2%;
(二)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3%;
(三)播放时间比例为3%以上不足6%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12%到0.2%,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4%;
(四)播放时间比例为6%以上10%以下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3%到0.5%,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5%;
(五)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的,付酬标准为0.6%;
(六)播放时间比例为30%以上不足50%的,付酬标准为0.7%;
(七)播放时间比例为50%以上不足80%的,付酬标准为0.8%;
(八)播放时间比例为80%以上的,付酬标准为0.9%。
第七条 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
(一)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
(二)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0元,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为每分钟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