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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制定本辖区不同地区间、大型综合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间、医疗机构不同专业间的对口支援办法。

  三、实施分级分类救治,合理分流就诊患者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分析疫情发展形势和医疗救治任务,客观地评估和判断辖区内医疗资源与救治任务之间的差距,做好抗病毒药物、呼吸机、监护仪等储备工作。当医疗救治任务超出医疗资源负荷能力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申请补充储备。必要时征用宾馆、学校等场所,设立临时医疗点。要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甲型H1N1流感诊疗职责,统筹规划、有机整合、统一调配,科学实施分级分类救治。
  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做好三级医院门急诊就诊患者分流工作,充分发挥二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企业、行业医疗机构的作用,组织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提高接诊能力,应对突然出现的门急诊患者就诊高峰。

  医疗机构要制订有针对性的方案和措施,落实预检分诊制度,优化门急诊接诊流程,扩大接诊区域,延长接诊时间。当就诊患者数量超出医疗救治能力以及储备的抗病毒药物、呼吸机、监护仪等难以满足医疗救治需要时,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诊疗技术分级培训和全员培训,重点加强对边远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关于重症与危重病例早期识别和救治知识的培训。要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作用,组织医务人员深入重点学校和社区,开展咨询疏导工作,加强对居家治疗患者的医疗服务。

  四、加强重症与危重病例医疗救治工作

  要继续按照我部《关于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16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有关诊疗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27号)有关要求,坚持“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则,将重症与危重病例集中收治到医疗救治力量雄厚的定点医院。组建由重症医学、呼吸、感染、儿科、产科、心血管、神经内科、护理等相关学科人员组成的医疗救治团队,对重症与危重病例采取综合治疗措施,提高抢救成功率,降低病死率。要按照我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有关规定,制定甲型H1N1流感重症与危重病例转诊规定,明确定点医院、非定点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站)在发现、诊断、报告、转诊、收治患者等方面的职责和相关流程。对符合收治在重症医学科(ICU)条件的患者,要及时收治;根据病情可以转出重症医学科(ICU)的,要及时转出;因基础疾病或合并症较重,需较长时间住院治疗的患者,在甲型H1N1流感检测转为阴性后,要及时转至相应病房或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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