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我国甲型H1N1流感患者骤增,聚集性疫情明显增多,重症与危重病例持续增加,死亡病例不断出现,甲型H1N1流感病毒已成为我国流感的主要流行株,医疗救治任务十分艰巨。为加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强医疗救治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将其作为今冬明春医疗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和11月2日全国卫生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充分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高峰的准备和医疗救治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和保障支持到位,有效应对疫情快速蔓延、重症患者骤增的严峻形势。
  二、建立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省际对口支援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和我国当前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需要,决定建立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省际对口支援机制。具体安排如下:

  北京市对口支援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天津市对口支援河北省;

  辽宁省对口支援宁夏回族自治区;

  上海市对口支援黑龙江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江苏省对口支援陕西省、甘肃省;

  浙江省对口支援贵州省、青海省;

  山东省对口支援安徽省;

  湖北省对口支援山西省;

  广东省对口支援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各相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对口支援工作方案,确定专人负责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省际对口支援工作。对口支援的形式为技术支持,重点是重症与危重病例医疗救治技术指导。支援省份可以应被支援省份要求,做好对口支援准备协调及专家选拔选派工作,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