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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择优选拔、稳步推进。试点初期,应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少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再择机审慎扩大试点范围。

  (三)自愿申请、强化审核。符合要求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参加试点。财政部、证监会要强化审核,严把质量关,从源头上防范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

  二、审核推荐机构

  财政部、证监会成立“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审核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参加试点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推荐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检查局、证监会会计部、中注协相关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财政部会计司),成员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检查局、证监会会计部、中注协有关人员组成。

  三、基本要求

  委员会从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择优选择参加试点: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从事过H股企业审计业务或预期能够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

  (二)上年度业务收入(含境内、外分支机构收入,下同)不低于30 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低于20 000万元,且证券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不低于30家;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400人,其中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数不少于300人;

  (四)(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每人不得超过25% ;

  (五)治理结构、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等相关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六)在香港发展有成员所或者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同属某一国际会计公司的成员所。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满足上述基本要求的,可以申请参加试点,但应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实质性合并程序。实质性合并程序包括签署合并协议、发布合并公告、交回被合并方的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和(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等。完成实质性合并程序的,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年度业务收入”可以合并各方上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汇总计算,第(三)项中国注册会计师人数也根据同一原则认定。

  四、优先考虑因素

  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优先考虑:

  (一)高级管理团队关系和谐、年富力强的。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的。

  (三)具有较强的执业责任承担能力的。

  (四)组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公司的。

  五、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参加试点工作,应当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参加H股企业审计试点工作申请书(含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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