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财会便[2009]79号)
各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精神,加快推进符合认可要求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实现与香港会计行业双赢,促进两地资本市场更加繁荣,根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和《
关于内地审计准则与香港审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经财政部、证监会领导批准,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可从印发之日起开展申报工作,有关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请同时提供电子版。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韩冰、王宏
联系电话:68552533、68552532、68552934(传真)
电子邮件:hanbing@mof.gov.cn;hongwang@mof.gov.cn
申报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
财政部会计司
证监会会计部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和《
关于内地审计准则与香港审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经财政部、证监会领导批准,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决定实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为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促进内地会计师事务所有序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实现与香港会计行业双赢,维护H股投资者利益和两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原则
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确保参加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完成H股企业审计业务:
(一)严格要求、质量第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适应内地企业赴港上市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提出的要求,具有较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社会认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