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月29日发布 1996年9月1日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场(店)、书店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营业面积在300㎡以上和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以上的室内场所、书店。
2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1 标准值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2.2 卫生要求
2.2.1 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有机械通风设备。有空调装置的商场(店)、书店,新风量不低于20立方米/(h·人),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2.2.2 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1/6。
2.2.3 店内应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
2.2.4 店内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
2.2.5 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2.2.6 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