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扩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170号)
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扩证的请示》(司发〔2009〕45号)收悉。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批准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6)17号)增加附件所列许可活动范围。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附件: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扩)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扩)
设备类别
| 设备品种
| 核安全级别
| 制造能力特征参数
| 主要关键工艺
| 制造活动范围及完成形式
| 活动场所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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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材料
| 壁厚(㎜)
| 公称通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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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 | 管道预制 | 1、2、3级 | 不锈钢 | ≤19 |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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