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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标准(暂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标准(暂行)》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推动创业培训和创业促进工作,2003年,我部依托北京、天津等十个城市建设国家创业示范基地,探索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有机结合,整体推动创业活动的工作机制。一年来,各示范城市积极工作,大胆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果。为进一步推动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标准(暂行)》,现印发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
工作标准(暂行)

  一、组织实施

  (一)成立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有较为稳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专家队伍。

  (二)基地功能完善,工作流程清晰。

  (三)有相对固定的从事创业培训教学的专业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创业培训教师不少于5人。开展“创办你的企业”(以下简称SYB)培训的基地,SYB培训师不少于3人。

  (四)有固定的培训教室和咨询指导场所,培训教室配有多媒体教学设备。

  (五)建立了创业培训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

  (六)年培训任务,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不少于3000人,其他城市不少于2000人,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成功创业率达到60%以上,平均每创办一个企业,带动就业岗位3个以上。

  二、“一条龙”服务

  (七)为当地微小创办搭建服务平台,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减免税费及跟踪扶持等项目务。

  (八)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创业学员提供培训、咨询、指导等“一站式”服务。

  (九)创业培训作为申请小额贷款的重要前置条件,对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且创业计划书经过专家论证的创业学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时可免反担保。

  (十)整合社会优势资源,组建一支由社会各方面专家(包括政府官员、教授学者、企业家、中介组织专家等)组成的相对稳定的创业咨询指导专家队伍,通过多种形式定期为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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