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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全面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引导企业正确认识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既是安全管理的措施,更是对企业自身权益的保护手段,督促企业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要求,认真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的督查、检查工作中,要将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已落实流向登记管理措施的企业,要指导其结合实际、对照标准,健全、完善登记的内容。对仍未建立流向登记制度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持续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高压态势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不断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以下简称“打非”)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08〕32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重点督促落实县、乡两级政府“打非”责任,以政府加强排查、基层组织监督、鼓励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窝点。

  对近期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的地区和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关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退出和关闭的相关工作,防止出现新的非法生产行为。要监督被关闭企业依法处置库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消除隐患;企业无力处置的,要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销毁。

  请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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