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到期并进行改造提升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边生产、边施工。改造完成并通过验收、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三违”现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三超一改”行为(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改变工房用途),严防超能力生产、突击生产和违规经营。
要加强安全执法检查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严把复产验收关,认真组织开展以防“三违”、反“三超一改”为重点内容的督查、检查工作,增加督查、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对存在重大隐患或有违规行为的企业,要立即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要建立督查、检查工作档案,定期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整改等情况进行复查。对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或屡次违规的企业,要坚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三、继续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落实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措施,彻底杜绝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和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现象。
一是继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194号)要求,认真部署并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抽检率要达到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20%以上。基层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备使用氯酸钾快速检验试剂,在日常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时,随时对烟花爆竹及药物进行现场检验,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2009年底至2010年初组织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
二是认真落实违规产品源头追溯、行政处罚等工作措施。对抽检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要认真追查源头,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要向社会公布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中各种检查、抽检结果以及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情况,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结果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09〕28号)中通报的违规企业处罚落实不到位的,要抓紧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