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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失效]

  1. 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
  2.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
  3. 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 :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
  4.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
  5.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板带材5万吨/年、箔材3万吨/年、挤压材5万吨/年。
  6.新建电解锰项目: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规模达到1万吨/年;企业总的生产规模达到3万吨/年。
  五、建材项目
  1. 新建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规模必须达到3万吨/年及以上。
  2.玻璃纤维代铂坩埚法拉丝生产线:单丝直径小于7微米的细纱,且产品质量和规格达到国际标准,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年及以上。
  3.新建或改扩建平板玻璃生产线:熔窑规模应在500T/D以上(超薄线除外)。
  六、多晶硅项目
  1. 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达到3000吨/年以上,占地面积6公顷/千吨以下。
  七、纺织项目
  1. 棉、麻、化纤、丝绸机织物印染项目:生产能力2000万米/年及以上。
  2. 毛机织物印染项目:生产能力200万米/年及以上。
  3. 针织或纱线印染项目:生产能力2000吨/年及以上。
  八、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
  1. 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2.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3.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 市、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九、商品住宅项目
  1.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

  附件2: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

  一、钢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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