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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通报表扬推选工作的通知


  4.作风文明,服务热情,无违纪行为。

  三、推选程序

  各省按照“自下而上推选,分级把关负责,按分配名额申报”的原则,组织开展推选工作。推选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经省级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我部审定。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推选条件和程序,以及分配名额(见附件1)做好推选工作,确保表扬对象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推选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按要求填写推荐表(见附件2、3),并附先进事迹详细材料。

  (二)请各省将推选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推荐表及相关材料,于2009年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联系人:陶逸 冯汉坤

  电 话:(010)59191429 59193260

  传 真:(010)59192784

  附件:1.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选名额分配表

  2.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推荐表

  3.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个人推荐表


  附件1:
  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选名额分配表

省份

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

县级

市、省两级

县级

市、省两级

北京

1

 

1

1

天津

1

 

2

1

河北

14

1

36

4

山西

13

1

26

3

内蒙古

3

 

7

1

辽宁

3

 

7

1

吉林

2

 

6

1

黑龙江

4

1

11

1

上海

1

 

1

1

江苏

8

1

24

4

浙江

9

1

22

3

安徽

10

1

21

2

福建

7

1

20

3

江西

9

1

22

2

山东

10

1

27

2

河南

10

1

2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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