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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审查中的有关记录、文件应归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五章 变更与延期

  第三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变更手续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三十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中国地震局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省级地震局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中国地震局,符合法定条件的,由中国地震局在二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级地震局负责办理。省级地震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变更手续后十五日内将变更结果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续申请文件;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检查登记表(样式见附件3);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二)项材料及第(四)项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劳动(聘用)合同;

  (五)有效期内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颁证机关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于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且继续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许可条件的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批准,有效期延续四年。

  由中国地震局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省级地震局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中国地震局,符合法定条件的,由中国地震局在二日内办理延期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延期手续,由省级地震局负责办理。省级地震局应当自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延期手续,并在办理完毕后十五日内将办理结果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有效期不予延续:

  (一)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专用软件系统、注册资金或工作场所等发生变化,不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的;

  (二)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未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三)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记录的;

  (四)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国地震局对省级地震局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行政许可制度、责任制度、监督制度、许可的规范性、对申请人的服务质量、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等。

  第四十条 中国地震局对省级地震局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中国地震局根据省级地震局的自查和抽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监察部门审查。

  第四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地震局、省级地震局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决定的。

  第四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应当接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时,签定委托合同后,应当到当地地(市)级或省级地震局进行登记验证。登记验证的主要内容: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资质的有效性、委托合同(复印件)、建设工程概况。

  第四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机关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进行定期审验,每两年审验一次。审验主要内容:机构人员状况、仪器设备、工作质量、工作业绩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验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前三十日告知地震安全评价资质单位;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审验具体要求;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填写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检查登记表(样式见附件3),并根据要求形成审验报告;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同级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对申验报告进行业务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十八条 审验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审验不合格的,依法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处以限期整改、降级或终止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将审验结果、处罚结果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审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无故不参加审验的;

  (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两年内未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四)两年内累计四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未通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依法注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中国地震局、省级地震局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中国地震局、省级地震局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五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擅自收费,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

  第五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二)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未及时申报的;

  (三)超越资质许可从业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四)不参加定期审验或上报的审验材料不真实,向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一条 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申请表

  附件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附件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检查登记表

  附件一: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印 章) :

  申 请 级 别 :

  申 请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国地震局制



  目  录:

  1、 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2、 申请单位简介
  3、申 请情 况
  4、单位基本情况表
  5、单位组织机构框图
  6、法定代表人简历
  7、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8、单位自有科研设备
  9、代表工程和研究业绩
  10、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填 表 说 明:

  1、《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申请表》系初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或已有资质的单位申请高一级别资质需填写的的专用表格;
  2、《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由初审单位填写,其他表格由行政许可申请单位填写;
  3、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4、单位名称:企业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并与印章一致;
  5、单位地址必须详细填写;
  6、下载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律用A4型纸;
  7、纸面不敷时,可另加页。

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郑重声明:

本单位此次填报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认定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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