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项目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项目推荐单位和国家标准委汇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经与推荐单位和国家标准委协商需要变更项目任务书中相关内容的,应当填写《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变更申请书》,经项目推荐单位报国家标准委。
三、加强标准项目的协调
项目任务书明确研制、完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标准化主管机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做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立项、报批工作。对具备条件、确需制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标准化主管机构和各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标准计划立项、报批等工作中予以支持,促进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生产力。
项目任务书明确研制或完成国际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与相关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对口单位(技术委员会)加强联系,及时向国家标准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标准化主管机构汇报进展情况,积极争取以我为主制定国际标准。
项目研究中涉及标准体系研究与建立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与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联系,争取将研究成果纳入“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
四、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进入验收阶段的项目,各承担单位应当按照
《办法》及质检总局科技司《
关于组织开展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质检科函[2009]72号)和《
关于开展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验收督办工作的通知》(质检科函[2009]112号)要求,认真准备验收材料,并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验收申请材料。
项目任务书明确研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原则上以获得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立项作为项目验收基本依据,且实际研制标准数量和主要内容应当与项目任务书一致。项目任务书明确完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以完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报批工作作为项目验收基本依据,且实际完成标准数量和主要内容应当与项目任务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