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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4号――关于2010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94号)


  为进一步加强稀土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0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其中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九年十一月六日

  2010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2010年稀土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5年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核准。
  2.符合稀土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及稀土行业管理有关规定,2008年出口供货量达到2000吨以上或出口供货金额达到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未达到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6-2008)年均稀土出口数量在1500吨以上或近三年(2006-2008)年均稀土出口金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4.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生产企业的稀土原料须来自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具有采矿资格的稀土开采企业。
  6.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证明2008年和2009年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无环境违法行为且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及配套设施健全。
  7.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8.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9.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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