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二)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三)锑品生产企业应以锑品为主营产品,以2006-2008年平均年产量为准,精锑综合生产、加工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或氧化锑产量不低于3000吨/年;
在同等条件下,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优先考虑;
(四)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三)款相关标准。
附件3:
2010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一、生产企业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年以上;
(二)西部地区生产企业年产白银40吨以上,其他地区生产企业年产白银80吨以上,以经行业复核的2008年企业内销数量加出口数量(新投产企业以出口供货量计算)之和为准;
(三)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2款相关标准;
(四)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的排放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尤其是在粗银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含砷的烟尘、废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且须提供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本年度检测报告;
(五)粗银生产流程与电解提纯生产流程在同一法人企业完成,且对电解所用粗银生产的环保措施达到第4款要求;
(六)回收银企业在收购地处理含银废料时,不可造成二次污染,排放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
(七)生产企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行生产,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
(八)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