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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3号――关于2010年铁合金、柠檬酸(盐)申报条件及程序的公告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中国发酵工业协会对申请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的企业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于2009年11月27日之前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对所有申报企业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符合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的各地企业、中央管理企业须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且所有上报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的柠檬酸(盐)环保达标排放企业名单(复印件);
  (三)生产企业需提供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四)生产企业需提供2008年柠檬酸出口或供货数量达到5000吨,柠檬酸盐出口或供货数量达1000吨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五)流通企业须提供2008年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购货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
  (六)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附表: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管理商品目录

货物种类

HS编码

货物名称

柠檬酸(盐)

2918140000

柠檬酸

2918150000

柠檬酸盐及柠檬酸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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