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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3号――关于2010年铁合金、柠檬酸(盐)申报条件及程序的公告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柠檬酸(盐)出口的企业进行初审,于2009年11月20日之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外贸司,附企业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中央管理企业于2009年11月20日之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对申请铁合金出口许可的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于2009年11月27日之前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对所有申报企业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符合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的各地企业、中央管理企业须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且所有上报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铁合金准入企业名单(复印件);

  (三)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报告;

  (四)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五)A类企业中的生产企业须提供2008年的相关出口(出口供货)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专用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六)A类企业中的流通企业须提供2008年出口(或国内销售)相关凭证或单据。包括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购货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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