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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3号――关于2010年铁合金、柠檬酸(盐)申报条件及程序的公告

  2、A类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B类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A类企业2008年锰铁、硅铁、硅锰铁合计出口数量(或国内销售数量)达到3000吨;
  4、A类企业产品须从符合本规定第(一)条1、2、4、5款的生产企业购买,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货源企业证明以及双方的购销发票。
  5、B类企业产品须从符合本规定第(一)条1、4、5款的生产企业购买,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货源企业证明以及双方的购销发票;
  6、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7、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境外投资企业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有关规定,确需向其境外投资项目定向供应铁合金产品的“走出去”企业,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可申请定向出口相应类别的铁合金出口许可。

  (四)符合本规定第(一)、(二)条的A类企业(含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不足5家的西部省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再推荐当地近三年(2006-2008)有一般贸易铁合金出口实绩的A类企业补充入选,但达标企业和推荐企业数量最多不超过5家。

  推荐企业按照生产企业优先的原则进行,如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不足,可补充推荐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其中,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上第(一)条1、2、4、5、6、7款规定,并按照2008年出口规模大小顺序推荐;流通企业注册资本须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须符合以上第(二)条1、4、6、7、8款条件,并按照2008年铁合金出口规模大小顺序推荐。

  (五)近三年(2006-2008)有A类企业边境贸易铁合金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边境省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推荐当地最多不超过2家近三年(2006-2008)有边境贸易铁合金出口实绩的A类边贸企业。

  推荐企业按照2008年A类企业铁合金产品出口规模大小顺序推荐,但同时要求: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上第(一)条1、2、4、5、6、7款规定;流通企业注册资本须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须符合以上第(二)条1、4、6、7、8款条件。

  (六)为进一步规范铁合金出口,国家将对铁合金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贸易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自2010年1月1日起,流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4款或第5款的,一经核实,将立即停止其铁合金出口许可,并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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