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2/3以上委员到会时,可以提出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候选提名和资助金额等具体建议,并在研究所范围内公示一周以上(涉密项目除外)。研究所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复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年度支持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后,报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审定,并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
项目任务书内容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时间节点、研究团队(含外协单位)、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含总预算与年度预算)等要素。任务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需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十一条 研究所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项目立项情况报三院主管部门,三院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1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摘要(200字左右)、项目执行期限、项目负责人和经费资助额度等(备案格式见附件)。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要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权力和义务;研究所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追踪问效;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把关。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及项目预算;
(二)与研究所(院本级)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根据项目任务书执行项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预算经费;
(四)接受研究所和学术委员会对所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年度评估、执行情况报告和总结等工作;
(五)整理项目执行情况档案;
(六)编报项目结题报告,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七)负责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所科研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所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承担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的评议、项目负责人遴选和考核等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