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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通知
 (国办发[199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核事故预防和救援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部际协调机构,不属国务院非常设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核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方面的政策措施,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核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由国家计委牵头,外交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交通部、邮电部、卫生部、国家环保局、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新闻办、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核安全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单位参加;由国家计委副主任叶青任协调委员会主任,电力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总参谋部的一位领导同志任副主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家计委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承担。
  二、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二)统一组织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及核电站主管机构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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