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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5]20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事室工作的通知》(国发[1988]58号),对参事室工作加强领导,积极探索,较好地发挥了参事的作用。但是,各地参事室工作开展不平衡,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又遇到一些新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为贯彻落实好上述两个文件的精神,切实加强参事室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参事的职责。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在政府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其主要内容是:对政府某些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各方面人士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应有关部门邀请,对某些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制度草案研究提出意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撰写和整理文史资料;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受聘参事应认真履行职责,妥善处理参政议政与所在单位工作及社会兼职工作的关系,更好地结合自身专长,发挥自身优势,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人而异,各展所长”的原则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参事队伍建设。遴选、聘任参事,要严格掌握条件,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在政府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的需要。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参事队伍的人数应逐步达到与参政议政工作的需要相适用,具体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今后新聘参事的年龄一般应为60岁左右,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高于65岁或低于55岁,并注意参事队伍的年龄结构。
  应注意聘任参事的广泛性,在人选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尽量从不同民主党派成员中选聘。由于参事是以个人身份参政议政的,选聘工作中不必强求各民主党派成员的平衡。为适应当前参政议政工作的需要,如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难以遴选急需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人员,也可选聘个别符合参事条件、熟悉统战工作的中共党员,但其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参事总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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