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特别是省一级政府必须承担起保证当地粮食供求平衡的责任,落实省长负责制。首先要增加农业投入,抓好粮食生产,保证粮食产量稳定增加,还要抓好粮食的购销调存,保证当地粮食的正常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国家定购的500亿公斤粮食的粮权属国家,由省一级政府使用,主要用于当地城镇低收入居民、农村缺粮人口的基本口粮供应和增加地方储备。这部分粮食的销售办法和销售价格,由各省自行确定。今后,地区之间的粮食余缺调剂和品种调剂,由各地自行组织粮食批发企业到产区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监督省际间的粮食调运。一般性自然灾害的救灾用粮和区域性的市场粮价波动,由各省运用地方储备粮解决和吞吐平抑。中央专储粮是一种战略性粮食储备,只用于严重灾害救灾用粮、特困地区用粮和全国性粮价波动时的吞吐平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销区和大中城市的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逐步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和相应的粮食风险基金。
棉花购销政策仍按去年国务院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前,各地要动员农民多种、种好棉花,同时要继续管好市场,抓紧收购,并按国家计划搞好棉花调拨。鉴于粮棉比价发生了变化,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发展棉花生产的积极性,从今年新棉上市开始,国家将适当提高棉花收购价格。今后,除新疆的棉花继续由中央统一调拨外,其他棉花产区省内用棉原则上自求平衡。具体调价方案和调拨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七、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多渠道扩大农民就业门路
乡镇企业要在提高企业素质上下功夫,坚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沿海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要加强技术改造和企业管理,上档次,上水平,增强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中西部地区要立足于当地资源和劳动力的优势,因地制宜地积极发展采掘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运销业等。要积极实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办好一批东西合作的示范小区和示范项目。
继续完善乡镇企业的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各地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集体资产存量转让、小型微利和亏损企业租赁经营与拍卖等试点经验,适时地加以引导和规范。在改革中,要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逐步合理调整乡镇企业的布局,结合小城镇建设,鼓励乡镇企业相对集中、连片发展。
从今年起,国家不再对乡镇企业征收“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对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的政策;允许乡镇企业从成本中据实列支用于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