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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五、稳定农业科技队伍,切实强化科教兴农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机构要稳定,队伍要充实,经费要增加,手段要加强。在机构改革中,不能搞“脱钩断奶”,更不能撤销。抓紧落实国家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编定员的有关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开展经营性技术服务的收入,要用于扩大服务范围和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不上缴财政或抵顶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农业科技推广计划,安排好必要的资金、物资,认真组织实施。要加速推广良种应用、配方施肥、农作物模式化栽培、水稻旱育稀植、棉花病虫害综合防治、节水灌溉、丰产林培育等农业适用技术。
  农业科研单位要紧紧围绕农业生产面临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力量攻关。今年要筛选出一批已取得决定性进展、可望在短期运用于生产实践的农业科研攻关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争取尽快见效。同时要加强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安排好所需的外汇和配套资金,抓紧实施国家确定的引进计划。
  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促进农科教结合,使农村教育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六、进一步做好粮棉购销工作
  去年,国家根据粮棉生产和市场供需的实际情况,对粮食和棉花流通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践充分证明,这一重大改革措施是正确的,必要的,成功的,对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证粮棉收购、规范市场秩序、抑制通货膨胀,都起了重要的作用。今年,各地要按照去年《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4〕3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5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粮食和棉花的购销工作。
  要组织干部群众重新学习去年国务院32号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这是搞好今年粮食购销工作的关键。在具体落实中,要注意掌握好以下几点:第一,要坚持国家定购一部分粮食的政策。今年国家定购任务500亿公斤(含农业税征实)不变。这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必须保证完成。定购任务要落实到生产单位和农户,但不得层层加码。定购价格仍按去年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价外补贴,但不得进入购销价格。第二,定购以外的粮食,要坚持市场收购、价格随行就市的政策,把流通搞活。全国各地粮食平衡所需要的400亿公斤议购粮,各地可参照历史情况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组织有粮食部门积极收购,但不能搞“二定购”,不能关闭粮食市场,更不能自设关卡搞地区封锁。第三,坚持地区之间粮食批量贸易只能在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进行的政策,保证正常的粮食收购秩序。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出省采购粮食,只能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不得直接到产区农村抬价抢购;农村贸工农一体化组织、饲养业等用粮单位可以收购本地粮食,但只限于自用,不得转手倒卖;承担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经过批准的其他粮食批发单位在本地农村收购的粮食,除在当地零售以外,批量销售部分也必须进入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公开成交,禁止场外交易。第四,坚持城乡集贸市场常年开放的政策。允许农民到集贸市场出售完成定购任务以外的粮食,允许城镇居民和用粮单位到集贸市场购买自食自用的粮食,进行余缺调剂,方便群众生活。第五,坚持完善中央和地方两级粮食储备调节制度,搞好吞吐调节。当市场粮价过低时,政府按定购价格进行保护性收购,防止“谷贱伤农”,保护生产者利益;市场粮价过高时,要及时组织抛售,平抑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第六,坚持国家直接掌握粮食进出口总量平衡的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粮食进出口任务。粮食进出口仍实行联合统一经营,由国家指定的国有专业进出口公司承担。第七,国有粮食企业要深化改革,坚持把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彻底分开。同时,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抓紧解决粮食企业财务挂账的遗留问题。第八,坚持粮食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政策。各级财政、银行和收购等有关方面要各负其责,切实保证收购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户管理,不准挤占、挪用。哪一级、哪个部门由于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正常收购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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