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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

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债期货市场的管理,规范国债期货交易行为,保护国债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期货交易是指以国债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买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债期货交易和相关活动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债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期货交易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同)是国债期货交易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全国国债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和国债期货经纪机构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期货交易场所是指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未经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任何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国债期货交易。
  第七条 申请上市国债期货的交易场所必须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交易场所章程;
  (三)国债期货交易管理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四)拟参加国债期货交易的会员名单;
  (五)拟聘任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六)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前条第(三)项所述国债期货交易管理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有关国债期货合约的说明;
  (二)交易地点和时间;
  (三)交易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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