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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财务收支审计方案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财务收支审计方案的通知
 (审办行发[1995]29号)


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各审计局:
  根据1995年署审计工作计划,现将高校财务收支审计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署行政事业审计司联系。
  附件:高校财务收支审计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

             高校财务收支审计方案

  根据署1995年审计工作计划,决定对中央级58所高等院校1994、1995年的教育经费、专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一、审计的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教育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审计监督,决定对中央级高教经费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对中央级高校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做出总体评价,分析预算外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促进管好用好高教经费,并抑制乱收费的不正之风,为我国高教改革的健康发展服务。
  二、审计任务分配
  审计署行政事业审计司直接审计国家教委(必要时延伸审计一所高校);国家教委审计局审计两所委属重点高校;署驻各部、委审计局各审计本部(委)所属一所高校;署驻地方特派办各审计一所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
  三、审计范围和完成时间
  (一)对1994年教育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实行年审。各单位于1995年5月中旬前按审计程序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意见书,同时将审计报告报署,署于6月完成综合报告。
  (二)对1995年教育事业费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实行分段审计,各单位1995年10月审计1-9月份的情况,1996年2月审计10-12月的情况,并将两段结合,按审计程序对单位做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同时将审计报告报署,署于1996年3月完成综合报告。
  (三)审计资金范围:国拨各种资金,包括教育事业费、基建费、各种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包括学校基金、科研课题经费、校办企业上交利润、社会捐赠钱物、当地政府拨付资金等。
  (四)审计中发现重大违纪问题可以追溯到其它年度。
  四、审计的重点内容
  (一)检查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是否按预算拨付经费,有无截留、挤占、挪用问题。
  (二)学校在教育经费使用中有无挤占挪用、对外投资等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问题。
  (三)有无不按规定乱收费、乱集资或超标准收费以及滥发钱物、挥霍浪费的问题。
  (四)校办企业有无偷漏国家税费、隐瞒应上交收入、转移资金和私设“小金库”,以及无偿占用或侵蚀国有资产等问题。并重点抽查若干企业,对其经营状况、收益分配、产权关系、内控制度等进行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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