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失效]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处审理复议案件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的不足的,决定专利局有关部门进行补正;
  (三)专利局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决定专利局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不当;
  (6)出现相反证据,并且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合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处以专利局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复议决定书。
  复议决定书由专利局局长署名,并加盖专利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复议决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三十一条 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的,自交付邮寄之日起满十五日,视为送达。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复议审查,专利局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专利局以下列形式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