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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发布日期:2002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废止

专利局局令第6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局长 高卢麟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行政复议规程

(1995年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下称专利局)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专利局申请复议。
  第三条 专利局设立行政复议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者适当进行审查。
  第四条 专利局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 申请复议的范围

  第五条 对专利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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