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8日 国税发[1995]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新流转税制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执行[94]财税字第058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所涉及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问题。
《通知》第
三条中“出口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出口货物耗用的购进货物所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进项税额。
(二)关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
《通知》第
四条所列计算公式计算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年终应进行清算、调整。
(三)关于委托代理出口的确定问题。
《通知》第
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视同内销”。这里所称“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签订代理出口合同(协议),受托方负责办理出口货物报关、结汇等出口手续,报关单、结汇单上经营单位均列明是受托方,委托方向受托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可以凭上述单证办理出口退税或出口免税。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出口应按自营出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