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
1993年第110号令的通知
(劳办发〔1994〕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劳动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来函,询问行业系统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10号令)已明确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因此,各行业系统的企业应参加当地职工失业保险(即待业保险,下同),并按期足额缴纳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过去没有缴纳的基金,应予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