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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19号)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公 安 部 部 长 陶驷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1994年12月25日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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