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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2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2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
 ([1994]工商广字第304号 1994年11月3日)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广告业为对外开放服务,保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质量,促进我国广告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类型,按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广告业务的不同范围,分别予以核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中方合营(含合作,下同)者,向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其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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