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5日)废止关于印发《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
信用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内贸函财字第945号)
本部各行政司、直属企、事业单位:
最近一段时间,由于我部有些企事业单位对信用卡(指单位以个人名义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下同)管理不严、监督不够,出现信用卡使用混乱,甚至出现将公卡用于个人消费造成企业资金流失的严重违法乱纪现象。为了杜绝类似行为的再度发生,严肃财经纪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在今年12月15日前对现有信用卡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及对本规定和我部关于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的通知的贯彻情况,一并书面报部财会司,同时抄报驻部监察局、审计局和部企业指导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信用卡
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为便于开展业务,简化支出手续,可向国家批准的发卡机构申领单位信用卡。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申领信用卡,必须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由本单位财会部门统一办理申领手续,支付备用金和担保金。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申领信用卡应严格控制持卡人数,每人限持一卡。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申领信用卡,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要实行限额管理。限定金额每卡不得超过3万元,余额不足时可以续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