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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第七批以工代赈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印发第七批以工代赈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农经[1994]1751号)


有关省、自治区计委(计经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四川省以工代赈办公室: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精神,以及国务院对国家计委《关于一九九四年到二000年每年再动用价值十亿元库存商品开展以工代赈的请示》的批示,现将《第七批以工代赈实施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请根据国家确定的各项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我们,同时抄报交通部、水利部和国务院扶贫办。
  附件:第七批以工代赈实施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第七批以工代赈实施管理办法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精神,并根据国务院对国家计委《关于一九九四年到二000年每年再动用价值十亿元库存商品开展以工代赈的请示》的批示,为指导这批以工代赈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方针
  第七批以工代赈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变贫困地区经济、文化落后面貌,到本世纪末用7年时间解决8000万贫困人口温饱,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活条件和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这批以工代赈的指导方针是:“集中投入、确保重点”。通过加强交通和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基础条件落后的状况,为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进一步创造条件。
  二、建设内容和实施范围
  这批以工代赈的建设内容,重点是进行公路交通建设,同时兼顾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其中交通方面主要包括:以县乡公路建设为主,进行通往人口集中的乡镇公路、断头路、联网路和经济开发路的建设。人畜饮水工程,主要是在人口集中、吃水问题特别严重的村镇及牧区进行饮水工程建设,从而稳定地解决这些地区的饮水问题。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这批以工代赈的实施范围主要是贫困人口集中、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西南、西北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中部地区的最贫困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1个省区中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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